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设备、设施属学院固定资产。必须加强管理,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学院教学、工作、生活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设备、设施所有权归学院董事会。所有设备、设施只能用于学院教学、办公、生活公共事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其侵占,据为己有。按使用属性分为教学设备设施,办公用设备设施,生活用设备设施。其中:教学仪器设备由教学科研处统一调配与管理;其他设备、设施由后勤处统一管理。
第二条 各部门需要添置设备(非教学设备,下同)、设施(含教学设施,下同),必须制定采购计划,经学院领导审查批准后,交后勤处实施采购。
第三条 新添设备、设施一般采取招标、议标和质优价低竞标等办法,由学院设备、设施招标小组召集相关人员讨论通过决定。并依据合同法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条 设备、设施采购合同一旦签订,后勤处必须依据合同,督促供货方将定购的设备、设施定期到位,并依据产品技术要求组织安装、调试。组织设备、设施使用单位、财务处、后勤处有关负责人和供货方依据合同进行验收,出示验收报告。
第五条 新购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后,实行后勤处与使用单位双重管理,并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登记造册、建档,并依据各自的管理要求制定出管理使用细则。
第六条 按使用单位要求将设备、设施调试、安装到位后,不得随意搬迁和另作它用。确因教学和工作的需要,须调整或临时借用,应由使用单位和后勤处共同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使用单位对设备、设施要采取防盗、防火、防潮等措施。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加强管理,明确责任。
第八条 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分别由后勤处和使用单位负责。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报主管领导审批,由后勤处的设备实训科核实,后勤处负责组织两家以上维修报价单位及报修单价送主管领导确定一家后才进行维修、更换。使用单位负责设备、设施的日常护理与保管,不得自行对设备、设施进行维修、更换。
第九条 设备、设施确因不能继续使用时,由使用单位会同后勤处申请报废,由分管院领导审查后报董事长批准。
第十条 设备、设施一经批准报废,其报废工作由后勤处会同相关部门,作好报废中相关的财务处理、设备设施注销档案处理、固定资产残值处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全院所有设备、设施应建立档案。设备、设施档案内容包括:购置合同、产品说明书、安装验收报告、使用情况年鉴、大修情况、附件更换备忘录、直至报废手续、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