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相关工作条例
(海工商学[2019]17号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其他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违纪学生在校期间具有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的权利,学校应按照相关的条例给予审批。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解除处分的程序要做到合理合规,充分发挥育人功能。
第五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违法、违纪、违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处分期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受处分期间表现较好,成绩良好的,一年后可向学校申请撤销处分;若在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处分合并计算,可从重处理。
第九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再有违纪行为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检举揭发的;
(三)其他可从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态度恶劣的;
(二)互相串供或拒不交代违纪事实,隐瞒真相,诬陷他人的;
(三)对有关人员诽谤、辱骂、殴打、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受处分期间表现差,屡教不改的;
(六)以前受过处分或有违纪行为,再次违纪的;
(七)违纪事件中为首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还附加下列限制和相关责任:
(一)取消其当年(学年)参加各种奖励评比的资格;
(二)已获奖助学金的,停发或者追回当年(学年)的奖助学金;
(三)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维护安定团结。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组织、策划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
(二)组织开展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或带头罢课,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散布、传播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的;
(七)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
第十四条 对违反宪法、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警告处罚者,给予警告处分;
2.被处以罚款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3.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以下(含5天)处罚者,给予记过处分;
4.被处以行政拘留6天以上(含6天)10天以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上(含10天)15天以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司法或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情节轻微或不予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遵守课堂纪律,不尊重老师,课堂上从事与上课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严重扰乱课堂、实验室等场所教学秩序不听劝阻者,或屡次扰乱教学秩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者(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给予以下处分:
1.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退学处理。
(四)学习期间擅自离校者,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晚上未归按夜不归宿处理。
(五)学校寒暑假(含节假日)后未按时返校者,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周末除外),超过两周未返校者,给予退学处理。
(六)学生在校外实习每天按6学时考核,若实习期间擅自离岗按旷课处理,擅自离岗两周,给予退学处理。
(七)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扰乱实习单位正常管理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被实习单位退回学校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学生在校期间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除作弊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外,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考试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其它考试作弊行为,按相应的考试规定处理;
5.为他人提供作弊工具及作弊条件者,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由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调查报告等,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其他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对影响校园文明,扰乱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场所,男女同学要言谈得体、举止得当,禁止搂搂抱抱。违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二)学生在校园内禁止喝酒。违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正常学习时间(含自习时间)、午休及晚上就寝后,在校园内打球、放录音、玩乐器、喧哗等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扰乱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起哄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举行娱乐活动或喧哗,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擅自翻爬围墙者,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其他影响校园文明,扰乱学校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留宿校外或通宵不归者,由其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家长,并给予下列处分: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2次晚归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批准留宿他人尤其是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留宿他人宿舍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住宿舍者,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继续在外租住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严禁介绍其他同学在校内外租住宿舍。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学生宿舍不得私拉电线、违规使用电器,一经发现,没收电器,并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情节严重,引起火险、火灾者,视情节、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八)在宿舍吸烟且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吸烟、使用蜡烛、蚊香或其它人为原因引起火险、火灾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不得在宿舍打麻将,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严禁在宿舍起哄吼叫、扔砸东西,违反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其他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严禁打架斗殴。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参与持械打架斗殴者,一律开除学籍,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严禁聚众斗殴,凡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或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严禁藏匿各种管制刀具、棍棒、利器等器械,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严禁拉帮结派,禁止以各种名义组织同乡会。违反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严禁私自了结同学之间的矛盾、纠纷。凡参与和策划私了纠纷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因打架斗殴致人伤残者,要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全部医药费用、营养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 对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盗、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偷盗、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抢夺、哄抢、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情节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抢夺、哄抢、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重要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财物或他人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具有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行为者,虽未获得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藏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条 对破坏公物或故意损坏他人物品者,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或罚款外,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组织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妨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非法持有、贩卖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造、销售、储存、携带、运输或使用爆炸、剧毒、易爆、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刀具管制规定,制造、贩买、收藏、携带国家禁止使用的刀具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有以下弄虚作假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助学贷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转借学生证及其他证件或证明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私自涂改、伪造各类证件、证明或签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变造、冒领、冒用各类证件、证明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私刻、伪造公章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冒名顶替或提供伪证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证,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使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工具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发现,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者;
2.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
3.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者;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者;
5.未经允许,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传播他人或者公共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的文件等信息存储者;
6.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网络账号、密码,恶意发布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利用通信网络及其他手段,串联、煽动闹事者,策划、组织闹事者,故意制造与传播危害校园安全、损害学校声誉、破坏学校稳定的信息者,视为严重违纪违规。一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扰乱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劝阻者;
(二)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者;
(三)故意拥挤、起哄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
(四)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者;
(五)其他不遵守会场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服从教育管理,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参与非法传销,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利用诱骗、欺诈等手段组织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一经发现,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合法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直接或间接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大学生行为准则或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商业性舞厅、酒吧等娱乐场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性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道德败坏,品质恶劣,有流氓行为或参与其他非法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二级学院、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私自撕毁公告、通知、通报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发布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有害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纠缠或者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违背诚信原则,违反有关协议,损害他人或学校合法利益,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大学生行为准则或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如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以上条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以上条款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和学生权益
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权限及管理:
(一)按照本条例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提前告知学生,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申辩,并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后,由各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违纪综合材料和调查材料报学生处。凡保卫处和宿管部门调查的学生违纪事件,应先将处理意见和材料一并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再由各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
(二)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行文并归档。
(四)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由学生处行文。
(五)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查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经校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行文。凡违反政治纪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高教工委、省教育厅审批。
(六)学校授权各二级学院根据处分文件对受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各二级学院填写、编号、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后下发,并存入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个人档案。
(七)处分意决定书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0日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二级学院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人下落不明,将处分决定书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学生家长,同时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的网站上发布公告。
(七)对学生的各类违纪行为,各二级学院都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并切实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对学生的违纪处理,各二级学院可视违纪情况通知学生家长。
(八)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当在处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5日)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必须在学生离校前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善后工作。
(九)学生的违纪处分文件,一律送学生处、教学科研处归档。
第三十二条 违纪学生的申诉及处理:
(一)受处分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二级学院。经复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作出处理。
(二)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解除处分程序
第三十三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成立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生处处长、各二级学院党支部书记、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四条 解除处分申请期限
(一)在校期间受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满足基本条件的,一年后可申请解除处分。超过2个月内未主动申请者,自动延期一年处理。
(二)凡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特别优秀,除满足基本条件外,同时满足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者,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解除,但受处分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三十五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申请解除处分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2. 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态度诚恳,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3. 在受处分期间学习勤奋,成绩有明显进步,各科成绩不低于60分(考查课合格以上),并提供成绩单(二级学院盖章);或综合测评成绩有明显进步,总分不低于60分。
4. 在受处分期间,热爱集体,乐于奉献,能够积极参加班级、二级学院部、学校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且参加活动的数量不少于5次。(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请解除处分者,除满足基本条件外,有以下情况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1. 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科级、文化、艺术、体育等大型比赛,获得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荣誉称号(集体项目必须是主力队员)。
2. 参加全国统一专升本、专接本考试,并被相关院校录取。
3. 其他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荣誉并经学校核实认可的。
4.热衷于志愿服务活动,个人服务时数累计达到160小时,并经过组织部门认可的。
(三)下列情况不予解除处分:
1. 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法规、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者。
2. 凡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处分者(含处分已解除后再次所受处分)或受处分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
3. 受处分后考核时间不足的。
4. 其他学校认定违反校纪校规情节和影响恶劣的。
第三十六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凡申请解除处分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盖章)。
(二)由辅导员对其相关材料做出鉴定,如实填写学生受处分期间表现及辅导员意见。
(三)所在二级学院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并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处。
(四)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核。
(五)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生处行文并公示,文件下发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及学生本人。
第三十七条 对于解除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的学生,其解除处分的决定和原处分的决定不存入学生档案;对于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和原处分决定视情节轻重程度存入学生档案。毕业时,学生违纪处分未解除者,学校将延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最新发行)相冲突的,一律以国家的为准,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