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校校际交流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管理,进一步扩大开放办学,提高学校国际化程度,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由我校按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约定,派出交流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在校普通专科生;我校与国(境)外院校间开展的课程与学分互认项目派出的学生也适用本管理规定;与国(境)外院校或机构间合作开展短期游学项目参照本规定实施。
二、申请
(一) 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际交流项目规定的在校注册学习一年以上的学生;
2、外语能力(对象国语言或英语)优良,并符合前往学校的入学要求;
3、学业优良;
4、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5、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6、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学校的各项应缴费用。
(二)申请材料
学校根据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所签署的学生交流项目的实际情况和交流协议约定,将学生交流任务下达给交流专业所属的有关院系。申请者根据本规定或参照本规定所制定的选拔方案,需向所在院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交流学习申请表》;
2、 所有学期综合成绩单(需经教务处审核盖章);
3、个人简历;
4、能推荐自己的材料,如获奖材料、外语水平能力证明文件等(学校鼓励在校生为参与交流项目早做外语水平方面的准备);
5、 出国学习计划书;
6、 其它国外合作院校所需文件。
三、选拔
根据学校与国(境)外机构间学生交流项目的具体要求,采取公布项目、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选拔办法。
(一)报名 合作办学部发布学生交流项目人员选拔公告,将人员初选工作落实至相关院系,并由院系受理学生的报名申请;
(二)初选 有关院系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要求进行初选;学生成绩由教务处审定;
(三)复选 相关院系将初选合格者的申请材料送至学校合作办学部进行复审,必要时可组织面试。由合作办学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流学生的审定工作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公示 选拔结果由合作办学部进行公示,并将合格者名单送交有关院系、教务处、学生处和财务处备案;
(五)审核 合作办学部将入选学生的文件邮寄给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进行审核;
(六)录取 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审核学生材料,并将录取通知书邮寄给合作办学部。
四、派遣
派遣工作由学校合作办学部配合本省具出国(境)签证(通行证)申办服务资质的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
(一)通过学校审定的学生(简称“待派遣学生”)须在合作办学部的指导下,及时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护照);
(二)“待派遣学生”须签订《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及《学生声明》,须根据合作办学部的要求,及时提供国(境)外交流院校机构所需要的一系列文件资料,学生亲属须签《亲属声明》;“待派遣学生”、学生家长及学院需签署《赴国(境)外交换学习三方协议书》。
(三)在取得国(境)外交流机构的入学通知文件后,“待派遣学生”须与签证代办服务机构签署服务协议,交纳相应的服务费后,根据安排申办目的国的签证;
(四)取得签证后,由服务机构统一购买机票并安排行程。合作办学部与国(境)外院校机构联系落实接机、生活、入学等工作。
五、管理
(一)所有学生交流项目均由合作办学部负责协调管理和对外联络,有关院系负责学生动员宣传并予以配合。
(二)学分互认原则
1、由各院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务处学分互认相关规定办理学分互认;
2、出国(境)前,本校学生应填写《学生学分互认申请表》,确定在对方学校欲选课程,征求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领导意见后,再送教务处审核;
3、 学生出国学习期间所修科目的学分,需经各院系及教务处的审核予以承认,其出国进修时间将记入修业年限;
4、 本校学生在国(境)外学习、进修所取得的各科成绩,由合作办学部转交至相关院系。交流学生填写《学分互认审核表》,由各院系和教务处进行成绩登记;
5、 学业成绩的计算以国外学校所出具的成绩证明为准,该原始成绩证明须送教务处留存备查;
6、如果对方学校课程设置与我校有较大差异,对于学院(系)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交流学习结束后,课采取以下处理方法:�回校补修;�若时间合适,也可与考试之前向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及学院(系)批准后,直接参加考试。
(三)学籍与相关事宜
1、学籍管理主要由教务处和各院系负责。学生所在院系须及时将学生出国与回国的相关信息报送教务处,以便进行学生学籍管理。交流学生应在获得录取通知书以及签证后,及时申请办理学籍保留手续,并要一次性交纳相应的费用。一般学籍可保留一年,个别项目为两年;
2、 出国参加我校与国外院校间基于课程与学分互认项目学习的学生,原则上须及时回本校学习,完成毕业环节;
3、有学生赴国(境)外学习的院系需安排专人负责国际交流学生的管理工作,并指派教师(辅导员)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指导工作。
六、费用
我校的国际交流学生项目共分两类:第一类是双方互免学费及住宿费的学生交换项目;第二类是课程与学分互认方式的校际交流项目。
(一)本校学生作为交流学生参与第一类的交流项目出国(境)学习,必须交纳其出国期间在我校的学费及住宿费,才能享受在国(境)外院校就读时的免学费及住宿费待遇;
(二)参与第二类课程与学分互认方式的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在按照友好院校的标准缴纳相应的费用外,还需缴纳本校的学费、住宿费及交流基金以用于学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间评估课程、互认课程与学分、颁发文凭等相应费用;
(三)交流学生申办护照、签证申办服务费,购买保险等费用均需自理。
七、其它
(一)派出学生到达驻地后,应于一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书面通知学校合作办学部和所在院系指定的联系教师,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二)交流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经常向原就读院系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遵守我国及留学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交流学生返校后,应于一个月内向所在院系报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院系和合作办学部。所在院系应在合作办学部指导下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由交流学生向本院系及全校师生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以扩大交流项目的影响,提高全体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合作办学部公室负责解释。